公告資訊 【水利管理】公告「本縣轄境內既有工業水井受理補辦水利建造物建造及水權登記申請作業」延長受理期限,期限自112年7月9日起至112 年12月31日止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3/07/11~2023/12/31 | 發佈單位: 水利資源處水利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阮士芬 分機2712 | 更新日期 2023/07/11 | 瀏覽人數: 11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1120261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轄境內既有工業水井受理補辦水利建造物建造及水權登記申請作業」延長受理期限,期限自112年7月9日起至112 年12月31日止。 依據:行政院100年8月16日院臺經字第1000101388號函核定之「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行政院109年10月23 日院臺經字第1090028100號函核定之「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第二期(110-115)、本府101年9月 25日府水管字第1010245635A 號公告及本府110年7月9日府水管字第1100111710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旨案原訂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至112年7月8日止,延長期限為112年7月9日至112年12月31 日止。 二、水井申請人若亟需補辦水利建造物建造及水權登記申請者(例如:因土地重劃、用地徵收、年久失修而需移井),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水利資源處水利管理科申請,經本府評估有必要優先補辦水利建造物建造及水權登記申請者亦同。 三、申請條件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水井地點非位於公告之「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及「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二)具水井所有權及供水範圍土地所有(管理)權,且非屬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 (三)於99 年8 月4 日(含本日)以前鑿設使用者。(必要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抽水功能正常者。 (五)非屬水利法第42 條第1 項免為水權登記範疇,已安裝水量計或電度表等能測定水井抽水量之設備者。 (六)水權狀完成依「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自91 年1 月1 日施行)規定,繳納履勘費(1,000 元)、登記費(1,200 元)及水權狀費(500 元)。 四、符合上述申請條件者始可辦理,申請者須自行整備相關申請書件後逕送至本府,整備相關資料如下說明: (一)既有水井證明文件、水井抽水功能證明文件、量水設備裝置 (水量表裝設位置須水平裝設於馬達出水口管徑位置且管徑須相同一致)。 (二)法人、公司或行號者,為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引水地點及用水範圍之土地謄本(第1類)與地籍圖資料、(土地同意使用文件)。 (三)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水利建造物建造申請書、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資料)表、需用水量計算表、需用水量說明書、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經濟部核准設立函(含登記表)以及工廠登記抄本影本、水汙染防治許可證明、用水計畫書及核准函影本、工業用水製造業使用別(含次級使用別)行業代碼、行業別名稱、廠面積地規模、(自來水無到達佐證資料)、(申請水權登記委任書)、其他證明文件(視機關要求,如切結書等)。 五、取得水權狀後,納管水井水權人應遵行以下規定事項: (一)依水權狀登載事項(含減抽、停抽情況及啟用要件)合法抽汲地下水,如有擅行取用水者,本府將依水利法第93條規定裁處。 (二)水權狀屆期應於期限內辦理展延,本府得依據水文狀況、地層下陷情勢、地下水管理水位、水文地質等條件進行滾動式檢討水權核准內容。 (三)工業水井於自來水、地面水或其他水源可滿足其事業所必需水量時,水權人應配合本府通知限期停用地下水及填塞水井,本府將於期限屆滿後逕行辦理水權消滅登記。 (四)工業水井倘有持有水汙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於水權狀核發如涉上開許可證登載內容變更,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歸併辦理變更事宜。 (五)本府得依水利法第39條規定,隨時派員檢查納管水井量水設備及用水情形,納管水井水權人不得拒絕。 六、本府既有水井作業洽詢專線:彰化縣政府水利資源處 04-7532746、04-753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