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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科】公告本縣彰化市第一期污水下水道系統可使用地區範圍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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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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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4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水道字第1120455504號  
附件:公告資料表及範圍圖 
主旨:公告本縣彰化市第一期污水下水道系統可使用地區範圍圖、開始使用日期、管理維護權責、新建房屋接用程序及為配合接管住戶限期接管與處分等事項。 
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9條及第32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7條,彰化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開始使用日期:自公告之日起開始使用。 
二、排水區域範圍:如後附範圍圖 
(一)、「彰化市污水下水道第一期用戶接管工程第一標」(彰化市中華西路以南、縱貫鐵路以西、彰鹿路以東及彰秀路以北沿線所圍範圍)。 
(二)、「彰化市污水下水道第一期用戶接管工程第二標」(彰化市中華西路以北、縱貫鐵路以西、精誠路與金馬路三段以東及自強南路22巷以南沿線所圍範圍)。 
(三)、「彰化市污水下水道第一期用戶接管工程第三標」(彰化市自強南路22巷以東、金馬路二段以南、建國北路以西及縱貫鐵路以北沿線所圍範圍)。 
(四)、「彰化市污水下水道第一期用戶接管工程第四標」(第一區:彰化市金馬路一段以南、建國北路以東、縱貫鐵路以北及泰和路二段415巷沿線所圍範圍;第二區:中山高速公路  
以南、彰新路二段以西、金馬路三段148巷以東及金馬路三段以北沿線所圍範圍)。 
三、本階段公告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之用戶範圍,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相關規定,自公告起6個月內按程序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之聯接使用。 
四、未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者,將依下水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五、依據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且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彰化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項本府申請辦理。 
六、本公告開始使用日期以公告發文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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