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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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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法令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晝審查作業要點」 
 
壹、依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興辦事業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用地(礦業用地)計畫書,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七份,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圖。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三)申請變更編定礦業用地實測圖(應註明外圍界點地籍座標值,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四)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應著色)及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月內核發者為限)。 
(五)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位置地形圖。 
(六)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如屬公有土地者,應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七)興辦計畫土地使用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八)依區域計畫法令,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其檢附土地使用計畫書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應送書件不齊全者,縣(市)政府應予退回。 
 
貳、依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做為興辦事業之土地,除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非屬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土地、鄉村區內之土地及其他依法規定不得開發之地區者。 
(二)場地與住家應有二百五十公尺以上之直線距離:二百五十公尺內有住家者,於申請時應附具各住戶之同意書。但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日以前已設場者,得檢附發生糾紛自行負責解決之切結書,免再檢附上開同意書件。 
(三)應設置隔離綠帶。 
(四)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時,應檢附無法避免使用理由書。 
(五)區域性有給、排水及農路等公共設施者,應檢附農田、水利主管(管理)機關農業計畫主辦單位出具不致有影響之相關文件。 
(六)依據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變更分區者從其規定。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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