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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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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下水道法第2條規定: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


依據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或場所,於設置專用下水道前,應檢附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圖說等資料,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工;完工後,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在前項地區或場所內興建建築物,應於專用下水道完工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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