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規定 瀏覽人數: 335人 依據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點定義如下: 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指公共工程、民間建築工程、其他民間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 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處理、分類可再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