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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水土保持專區-坡地管理業務

山坡地開發相關規定-滯洪沉砂池施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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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104年度「坡地管理相關議題」第1次會議
會議紀錄
壹、時間:104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貳、地點:本府水利資源處水情中心
參、主持人:本府水利資源處洪副處長炳榮 記錄:洪梓蔚
肆、出席委員及單位:(詳簽到簿)
伍、未出席單位意見:無
陸、討論事項:
第 1 案:本縣現已出現集村農舍開發,將基地分割成許多面積達 756 坪使用,造成農牧用地破碎化使用。農舍申請其土地登記與戶籍設籍需滿兩年之規定,與水土保持法土地兩年禁止開發使用之時限相同,造成違規人違法整地遭本處限制開發兩年後,即可申請開發農舍。為避免土地開發商炒作農地,違規開發之歪風漫延本縣,確有必要針對此一行為預為防範。本府管制作為請各單位提供意見。

決議:
一、請農業處協助加強審查農牧用地興建農舍開發事宜。
二、請建設處研商於此類違規案件後續申請開發時,仍以原始地形為計算原則。本處後續提供相關資料供參。
三、請地政處研商於地籍謄本上加註「本地號現經彰化縣政府禁止開發兩年」,以避免土地開發商於禁止開發兩年內交易土地後反造成購買土地者不知該土地已禁止開發之紛爭。本處後續提供相關資料供參。

第 2 案:

(一)、建築案應有空地比例存在,可在該空地施設沉砂滯洪設施,何需與建物基礎共構?且設於建物基礎之沉砂滯洪設施必須採抽、排方式排放,且操作流程亦有其排放時間、量體之要求,一般管理不易,宜有配套措施,否則操作不當,反有地下室淹水之虞;亦或地表逕流無法流人,反造成戶外排水負荷之可能。
(二)、沉砂滯洪設施與建物共構,是否應比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171 條,由建築主管機關同意,其設計量體由水保計畫承辦技師簽證,結構設計與安全性檢算等則由承接建築物基礎設計之技師負責。
(三)、沉砂滯洪設施後續管理維護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進行,惟如屬集合式住宅或屬社區開發者,因其使用者眾多,如獨立設置於個人產權下,易發生管理維護權責紛爭。
決議:本府水土保持申請有關沉砂滯洪設施之施設,為考慮後續管理維護權責,原則不宜與建築物共構。


柒、臨時動議:
第 1 案:有關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開發規模具一定程度以上,本處為確保其開發相關水土保持安全,將安排內部審查加強審查。其審查小組成員除本處水土保持科坡地管理人員外,將請相關專業技師列席參加。
決議:由各公會推舉具水土保持相關工作經歷滿十年以上資深技師兩名,參與本處內審提供相關專業意見。第 2 案:有關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中,如有新設排水設施或聯外道路需使用區外他人土地者,雖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惟未將其使用他人土地面積列入計畫面積,如本府核定其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續實質開發恐有越界開發之虞。另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0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570號函復新北市政府有關開發案件部分屬山坡地範圍,其水土保持計畫面積是否仍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面積」相當及其審查費核計案,該函說明二略以「…,「計畫面積」及「規劃面積」之認定,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
許可面積」 相當,並以山坡地範圍為原則;實務上,可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前開原則確認之「開發或利用」面積而為認定,惟如為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必要設施,例外可納入部分平地。」 據此,「計畫面積」及「規劃面積」之認定係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面積」相當而非相等,如為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必要設施,其實際開發面積應列入計畫面積。
決議:本縣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如有新設設施需使用區外他人土地者,除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外,其實際開發面積(他人土地部分使用)一併列入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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