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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水土保持專區-公共工程水土保持計畫函釋

有關於山坡地範圍內興辦公共工程,請確實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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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於山坡地範圍內興辦公共工程,請確實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查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係指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其規範開發利用行為並無因公共工程或民間開發利用而有差別。
二、 另關於公共工程委託他機關(構)代為興辦,洽辦機關因具決策權責,認屬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稱「經營人」,優先擔任水土保持義務人。
三、 開發行為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為行政機關者,如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應依個案情節檢討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並力求改進,以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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