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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申辦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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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共通項目應附: 
(1)地下(面)水水權登記申請書。 
(2)申請登記平面圖(引水地點之位置及其他段、地號,引水、輸水、排水路線,用水範圍)。 
(3)申請人或代理(表)人為自然人時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法人時,檢具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 
(4)申請人為二人(或二單位)以上者,請檢具「共有水權登記合約書」。 
(5)申請人有委任他人辦理時應檢具「申請水權登記委任書」。 
(6)引水地點若非申請人所有時,請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7)引水地點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 
 
二、備註: 
依所申請項目不同應另檢具項目: 
(一) 興辦登記: 
(1) 引水工程計畫書(附圖說)。 
(2) 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與需用水量計算表。 
(3) 用水範圍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謄本。 
(4) 鑿井商相關證照資料。

(5) 山坡地鑿設水井切結書。

(二) 展限登記/變更登記: 
核准用水期間歷年逐月引用水量紀錄表。  
原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正本。 
(1) 申請農業用水另應檢具: 
a.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及其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謄本。 
b.漁業養殖登記證影本(養殖業應附)。 
c.畜牧場登記證明書(畜牧業應附)。 
(2) 申請工業用水另應檢具水再使用方法。 
(3) 變更登記另應檢附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 取得登記: 
(1)地質柱狀圖。(鑿井商須核章)(2)抽水設備竣工圖。(鑿井商須核章) (3)抽水試驗紀錄表。(鑿井商須核章) 
(四) 移轉登記: 
(1)原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正本。 
(2)檢具該水權與有關水利事業全部之繼承或讓受之證明文件。 
(五)既有工業水井補辦水利建造物建造及水權登記申請: 
(1)既有水井登記證明文件。 
(2)水井抽水功能證明文件。 
(3)量水設備裝置。 
(4)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 
(5)水利建造物建造申請書。 
(6)用水範圍地及編號(資料)表。 
(7)需用水量計算表。 
(8)需用水量說明書。 
(9)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 
(六)其他經受理機關審查申請書件時,通知申請人另需補正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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